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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吴玉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吴玉梁,陈贵生,陈玉鑫,吴玉寿,严明泉,吴玉龙,吴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廖荣章,行长。被执行人吴玉梁,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贵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玉鑫,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玉寿,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严明泉,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玉龙,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玉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玉梁、陈贵生、陈玉鑫、吴玉寿、严明泉、吴玉龙、吴玉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83执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陈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