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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年龄38岁。被执行人:赵某某(又名赵某某),男,年龄34岁。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甘0302民初2784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动私下偿还借款,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2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