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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剑林、姚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剑林,姚晟,吴晓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余剑林,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姚晟,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吴晓航,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余剑林与被执行人姚晟、吴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631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苏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