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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执恢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舞钢市春宇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舞钢市春宇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舞钢市春宇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舞钢市春宇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1执恢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冬仙审判员  水清耀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