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雪飞与魏立刚、王云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飞,魏立刚,王云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李雪飞,男,1985年6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留村乡留村。被执行人魏立刚,男,1978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东斜街。被执行人王云洲,男,1981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长寿路28号市医院宿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立刚名下的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ALW4**(辆识别代码:038943)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云洲名下的桑塔纳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A444**(辆识别代码:097390)二、限被执行人魏立刚、王云洲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