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旭、杨忠林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杨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李旭,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杨忠林被执行人杨忠林,男,住所地河间市李旭申请杨忠林人格权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旭于2016-8-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建光执行员 杨维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