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仲德珍与刘景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仲德珍,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景国,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图里河林业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仲德珍诉刘景国健康权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76元,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景国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