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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伊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伊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艾迪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90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伊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村吓角村小组伊伯工业园一期一栋A区1-3楼,B区1-3楼。被执行人北京艾迪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院19号楼A307。关于原告东莞市伊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艾迪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178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莞市伊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艾迪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2民初1178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艾迪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胜利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林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