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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017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负责人黄东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婷,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罗微,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罗微应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药费31086.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罗微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086.12元,执行费为366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微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微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