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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66年5月13日生,四川省宜宾市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3月2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4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工程款148,524元及2016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35元,申请执行费2,160。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