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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库伦旗扣河子镇利伟建材商店与郭秀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扣河子镇利伟建材商店,郭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19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扣河子镇利伟建材商店。被执行人:郭秀杰,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库伦旗扣河子镇利伟建材商店申请执行郭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1630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