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辉与李二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李二现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20号原告:张辉,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二现,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张辉与被告李二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辉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 判 长 李进锋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人民陪审员 孙治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祖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