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8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村,村民。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2017)陕0429执28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525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判长马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库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