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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魁、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魁,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魁,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魁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198-215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