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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华,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105号原告王兴华,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回龙路83号2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M8F95。法定代表人杨章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华与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兴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徐昌秀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