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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802号被执行人:XX丰,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XX丰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丰家庭困难,对其处罚金3000元予以免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处罚金30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