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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秦海民与朝鲁门、苏道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海民,朝鲁门,苏道宝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秦海民,男,蒙古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执行人:朝鲁门,男,蒙古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职工,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执行人:苏道宝力格,男,蒙古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职工,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本院在执行秦海民与朝鲁门、苏道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秦海民申请撤回对朝鲁门、苏道宝力格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