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茂华与夏晓云、李惠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华,夏晓云,李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刘茂华。被执行人夏晓云。被执行人李惠敏。本院在执行刘茂华与夏晓云、李惠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1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军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介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