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云云绍兴绮春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绮春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2执524号被拘留人:绍兴绮春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MA2887QY4Q本院在执行杨云云与绍兴绮春纺织品有限公司(2017)浙0602执524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绍兴绮春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