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韩君与杨广亮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君,杨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韩君,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海清村五组。被执行人杨广亮,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生,系出租车司机,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北二委鸳鸯楼1单元2楼左三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广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将全部款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