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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曹焱、蔡青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曹焱,蔡青青,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海阳中路183号。负责人孙小飞,行长。被执行人曹焱,男,1988年9月3日生,汉族,住通州市。被执行人蔡青青,女,199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通州市。被执行人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袁桥镇通城大道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曹焱、蔡青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3)通皋证经内字第143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2078.33元及利息1960.34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3日),执行费1161元(未预交)。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石燕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曹焱、蔡青青已履行部分款项,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通皋证经内字第143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