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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计花与李二花、李小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计花,李二花,李小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1民初597号原告:李计花,女,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井陉县,委托代理人:杜文庭,石家庄市井陉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二花,女,1985年5月4日生,住井陉县,被告:李小原,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李计花与被告李二花、李小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计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文庭、被告李二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计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000元。事实和理由:李小原、李二花原来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3日因感情不和在井陉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是被告李二花的姐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1年二被告为购买位于石家庄市××区龙××区××单元××房产向原告借款47000元。2014年12月5日,二被告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达成协议,对借原告的47000元进行认可,对该借款二被告均同意用上述房产担保,直至还清欠款后,抵押担保解除。借款至今已达5年之久,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二花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无异议,暂时没有现金偿还借款,同意用抵押的房屋归还原告的借款。被告李小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被告李二花、李小原因购买位于石家庄市××区龙××区××单元××房产向原告李计花借款47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二被告未给原告出具借条。另查明,李小原、李二花原来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2014年12月5日,二被告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分割达成协议,该协议载明:共同债务9.4万元,其中借欠赵某英4万元、李计花4.7万元、李某军7000元。三、甲乙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大女儿的行为,以甲方还清李计花4.7万元借款后生效。四、欠李计花的4.7万元钱,甲乙双方均同意用上述房产担保,直至还清欠款后,抵押担保解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李小原、李二花向原告李计花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及以后的协议,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二被告对原告的借款仍应共同清偿,故原告关于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小原、李二花共同返还原告李计花借款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李小原、李二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