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贡井法院刑事审判庭诉茹斌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住自贡市贡井区贡兴路125号。被执行人茹斌,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茹斌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7年1月27日号作出的(2017)川0303执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茹斌银行存款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诗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