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永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51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陈永忠,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本院依据(2014)双流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陈永忠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永忠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大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