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春海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春海,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安春海,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安春海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34633.33元;承担本案受理费88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归被执行人王斌所有的位于宝鸡市创业路16号院1号楼1号、2号的房产两套[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房屋所有人为高都瑜、孟朝新],除此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683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