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杨、杨松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杨,杨松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终664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杨,男,1988年3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07年10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志辉,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松,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杨、杨松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45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杨松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松服判,原审被告人陈杨不服,以“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杨,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黔云刑初第14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庆松审判员 张世海审判员 何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