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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波挪用资金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徐寿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波,男,1980年10月26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广德县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波挪用资金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02)广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吴波的银行存款13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