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波挪用资金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徐寿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波,男,1980年10月26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广德县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波挪用资金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02)广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吴波的银行存款13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