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1民初字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师彩风与被告曹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彩风,曹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字1033号原告:师彩风,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被告:曹明明,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彩凤与被告曹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彩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运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乔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