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字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师彩风与被告曹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彩风,曹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字1033号原告:师彩风,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被告:曹明明,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彩凤与被告曹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彩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运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乔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