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吕飞申请执行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飞,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吕飞,男,汉族,37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长隆湾。被执行人:张东,男,3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天福祥园。本院在执行吕飞申请执行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4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