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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武汉德诚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德诚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0626民督10号申请人:武汉德诚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号拜赞庭*栋*单元*层***房。法定代表人:罗赛,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河西南路财培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066130027E。法定代表人:陈敏,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武汉德诚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已结算的独家代理销售佣金5850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德诚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武汉德诚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独家代理销售佣金585000.00元。申请费3217元,由被申请人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宦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