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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克忠与乌力吉布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忠,乌力吉布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忠,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一组。被执行人:乌力吉布仁,男,出生年月不祥,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本院在执行李克忠与乌力吉布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克忠申请撤回对乌力吉布仁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