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克忠与乌力吉布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忠,乌力吉布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忠,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一组。被执行人:乌力吉布仁,男,出生年月不祥,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本院在执行李克忠与乌力吉布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克忠申请撤回对乌力吉布仁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