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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胜艳、郑少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艳,郑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执316号之一申请人:刘胜艳,女,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南和县人,被执行人:郑少彦,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刘胜艳申请执行郑少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