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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木兰与魏建军、孙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木兰,魏建军,孙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356号原告:刘木兰,女,194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松,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建军,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丽君,女,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木兰与被告魏建军、孙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木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木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木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3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娜布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