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刘柱、房友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刘柱,房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卢刘柱,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房友琴,女,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卢刘柱与被执行人房友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卢刘柱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房友琴给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60号民事判决书向房友琴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房友琴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房友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房友琴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房友琴的部分存款账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卢刘柱也未向本院提供房友琴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