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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冰申请齐阅请求确认人民协议效力调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冰,齐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赵冰被执行人齐阅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赵冰申请齐阅请求确认人民协议效力调解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2民特8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02执4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