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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第一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南索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第一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索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75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办事处小金庄(鸿宝路与东四环交叉口东北角)。被执行人河南索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北、万安街东郑州世界客属文化中心商务会馆一层。法定代表人崔广波,职务总经理。河南省第一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南索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3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索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第一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7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