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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某、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潘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审结,(2016)鲁0213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被执行人潘某支付房屋贷款差额款人民币223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庭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差价款人民币22300元,向本院交纳一审诉讼费及迟延履行金人民币1570元、执行费人民币258元(交款案号2017鲁02**执252号),现案款人民币157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某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