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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传国、陈保申等与陈存安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国,陈保申,陈保立,陈保让,陈积存,陈存海,陈张代,陈保河,陈存祥,陈存安,陈保坤,陈文豪,陈景国,陈平举,陈存营,陈东磊,黄启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885号原告陈传国,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陈保申,男,195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保立,男,1945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保让,男,195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积存,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存海,男,1962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张代,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保河,男,1969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存祥,男,1958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亮,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选,男,1957年2月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陈存安,男,1956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保坤,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文豪,男,2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景国,男,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平举,男,5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存营,男,4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东磊,男,2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黄启科,男,5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传国等九人与被告陈存安等八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传国等九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传国等九人负担。审 判 长  夏朝阳人民陪审员  仪忠美人民陪审员  温守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