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毛志虎、沈祥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志虎,沈祥安,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954号申请执行人毛志虎,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沈祥安,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181号A幢4-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67588504557。法定代表人胡建海。申请执行毛志虎与被执行人沈祥安、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志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8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祥安、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57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000元,提取其在北仑信用联社工程款890947.5元,另将被执行人缴纳的它案诉讼费18984元转为执行款,扣除开具工程结算收据税费46000元后。剩余1044931.5元,该款已制作分配方案,经各申请人确认后发放。现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汽车、有价证劵、不动产。经我院执行人员现场走访,该被执行人公司现已未开展经营,且外欠巨额债务。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9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旗民代理审判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