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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霖、熊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水,陈霖,熊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继水,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陈霖,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系两原告之子。被告熊玉莲,女,1977年7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刘继水申请执行熊玉莲、陈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熊玉莲、陈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勖强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