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霖、熊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水,陈霖,熊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继水,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陈霖,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系两原告之子。被告熊玉莲,女,1977年7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刘继水申请执行熊玉莲、陈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熊玉莲、陈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勖强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