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汤丽琼、郁顺兴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丽琼,郁顺兴,王兴娥,云南春昱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汤丽琼,女,1964年1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执行人:郁顺兴,男,1966年9月2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执行人:王兴娥,女,1968年11月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执行人:云南春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兴旺街忠恒印苑11幢2单元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郁顺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汤丽琼与郁顺兴、王兴娥、云南春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7执3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荣审判员 朱 弋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