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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执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峰张红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峰,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2执2848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南外环南侧1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81704152-8。法定代表人赵勇,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达,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张红(被告刘峰的妻子),女,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申请执行人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峰,张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2民初32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我院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经我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约谈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赵 硕审判员 马立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政本案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