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桂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608号被执行人:刘桂花,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刘桂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大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桂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辽02执60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桂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为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8年1月22日、5月5日、5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及大连地区点对点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桂花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等财产情况,于2018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刘桂花的银行存款8818.41元扣划至我院执行款账户,并上缴国库,于2018年5月3日委托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桂花的房产情况,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8年5月5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刘桂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大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洪涛执行员 于 滨执行员 宫 羽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汝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