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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933号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10号楼107单元(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何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李玉超,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A楼16层1601-1602、1610号房。法定代表人:吴根良,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