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唐乐与张晓光、于春平、吉林市昌邑区白马江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乐,张晓光,于春平,吉林市昌邑区白马江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唐乐,女,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晓光,男,1967年5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于春平,女,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白马江酒店。住所:吉林市昌邑区。经营者:于春平,女,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唐乐与被执行人张晓光、于春平、吉林市昌邑区白马江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晓光、于春平、吉林市昌邑区白马江酒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张晓光、于春平、吉林市昌邑区白马江酒店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张晓光名下车辆,被执行人张晓光、于春平、吉林市昌邑区白马江酒店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唐乐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唐乐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晓光、于春平、吉林市昌邑区白马江酒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