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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云龙、朱文珍与龚国仪人格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龙,朱文珍,龚国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龙,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申请执行人:朱文珍,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龚国仪,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龙、朱文珍与被执行人龚国仪人格权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龚国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外务工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