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6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杨梦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杨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地址德安县石桥路15号,联系方式1397022****负责人宛靖,行长被执行人杨梦,女,28岁,1988年8月12日出生,证件号码,汉族,地址德安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杨梦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其与被执行人杨梦先私下协商,如有结果会及时告知法院,暂缓执行2个月,届时无结果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赣0426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韬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