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杨梦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杨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地址德安县石桥路15号,联系方式1397022****负责人宛靖,行长被执行人杨梦,女,28岁,1988年8月12日出生,证件号码,汉族,地址德安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杨梦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其与被执行人杨梦先私下协商,如有结果会及时告知法院,暂缓执行2个月,届时无结果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赣0426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韬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