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智能与张仕恩、孙瑾、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鑫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能,孙瑾,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鑫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陈智能,男,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张仕恩,男,生于1971年,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孙瑾,女,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政被执行人四川省鑫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攀龙本院执行陈智能与张仕恩、孙瑾、四川矗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鑫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巴江南证字第556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智能书面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智能在同意暂缓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未能完全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若仍未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智能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川巴江南证字第556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远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