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328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媛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媛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3**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媛梅,女,出生于1992年4月25日,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户,住唐河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2月13日被唐河县公安取保候审。2018年5月23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8)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媛梅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陈殿基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媛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媛梅在唐河县中通公司分拣快递时,发现一个装有一部小米6手机的快递,遂将该快递装入其承包的区域的快递中盗走.经查,该手机价值2999元。被告人陈媛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媛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媛梅与丈夫马某承接唐河县中通快递公司西北片区,负责该片区的快递派送工作。2017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媛梅来到位于唐河县工业路与唐枣路交叉口的唐河县中通快递公司总部分拣自己片区内的快递进行派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媛梅发现一个装有黑色小米6手机的快递,遂起盗窃歹念,便趁人不备,将该快递混在自己承包的区域中的快递中拿走自用。经查,该手机价值2994元。2017年12月13日,唐河县中通快递公司负责人常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唐河县公安局兴唐派出所将被告人陈媛梅传唤到案,并于同日将涉案手机在被告人陈媛梅家中予以扣押,同月19日,兴唐派出所民警将涉案手机发还被告人陈媛梅。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媛梅与中通快递公司唐河分公司负责人常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媛梅赔偿中通客户小米手机价值2999元,中通公司和被告人陈媛梅解除合同,同时谅解陈媛梅的行为,不再追究陈媛梅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媛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李某、马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唐河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购机发票、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媛梅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媛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媛梅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媛梅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在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媛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牛海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航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