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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30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娄健颖。被执行人: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威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沪黄证执行字第31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334.5万元,并承担公证费11,2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3月31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长谷路XXX号XXX幢、XXX幢、XXX幢、XXX幢厂房,并已委托评估拍卖处置,本案将以抵押权人参与分配;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6)沪黄证执行字第31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本院其他案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以第二抵押权人参与分配,但需要等待处置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